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限制或者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