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硫酸盐、氟化物超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改水与整治,实施水源替代或者水厂净化工艺提升措施,保证供水水质达标。南四湖流域工矿企业应当对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含氮磷、硫酸盐、氟化物的废水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具备条件的,应当对自备水井进行水源替代,减少地下水中硫酸盐、氟化物进入地表水水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