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田生态化改造,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减轻退水对土壤以及河湖水质影响。

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