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南四湖流域港口、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接收、转运或者处理设施、设备,并安装污染物收集智能监控装置。南四湖流域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的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