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水质的要求,加强黑臭水体和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