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科学利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