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8月31日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保护职责或者义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情况经评估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传习补助;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情况经评估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二千元的传习补助。传习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化技术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与表现形式、代表性传承人的核心技艺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记录,并通过公共文化机构、政府网站等平台进行展示、传播。
(一)对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落实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场所,安排、督促保护单位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组织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
(一)培育或者扶持建设传习基地;
(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为代表性传承人及其表演团体免费或者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合理利用公园、景区、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设置代表性项目展示、展演聚集区;
(四)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要,将代表性项目作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编制、组织实施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行动计划;
(二)合理布局、扶持建设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
(三)通过组织开展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民俗等活动,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
(四)支持采取代表性项目加代表性传承人加传习基地、代表性传承人加协会等模式发展相关产业;
(五)支持利用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基地、工坊等场所,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
(二)组织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
(三)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街,支持有条件的代表性项目有机融入景区、旅游休闲街区、特色小镇等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