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