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与旅游融合发展:(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基地、工坊等场所,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二)组织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三)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街,支持有条件的代表性项目有机融入景区、旅游休闲街区、特色小镇等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