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本级代表性项目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