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传统戏剧、传统音乐等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传承性保护:

(一)培育或者扶持建设传习基地;

(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为代表性传承人及其表演团体免费或者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合理利用公园、景区、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设置代表性项目展示、展演聚集区;

(四)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要,将代表性项目作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