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