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