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通过记录、整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收集、收藏和修缮相关实物、资料、场所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