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对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等方式,进行记忆性保护。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