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程序、监督机制等。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