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