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 制定机关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办法
(2021年7月30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工作及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风景名胜区有关的劝阻、巡查、监督等工作,加强对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执勤补助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韶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意见。已经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修改。
韶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的乡(镇)规划和村庄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按照毛泽东主席故居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与展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具体方案,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毛泽东主席故居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纳入韶山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禁止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设的,韶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搬迁或者拆除。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建设居民住宅的,应当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经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外迁。
(一)停车场设施和旅游厕所;
(二)主要游客集散点至换乘中心的公共交通体系;
(三)核心景区交通标牌标识导引系统;
(四)交通换乘和交通卡口智能监控系统。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韶山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对交通换乘、交通卡口、景区环保通行车等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并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建议。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革命前辈、模范人物及其事迹和精神。
与毛泽东主席形象有关的工艺塑像、纪念品按照《毛泽东主席工艺塑像》标准进行设计、生产、销售、陈列摆放。
(一)索道、观光电梯、交通换乘、环保通行;
(二)景区污水、清扫保洁、垃圾处理;
(三)公共停车场、洗车场、户外广告;
(四)与毛泽东主席相关的展览、演艺活动;
(五)红色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保护区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意见。
进入韶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韶山风景名胜区经营点管理办法》,对经营点的规划、审批、设置、监督和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经营,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正当手段获利,扰乱旅游秩序。
韶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防止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建设,应当为村(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保障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一)擅自举办有关毛泽东主席的展览、演出活动;
(二)追逐、纠缠、拦截游客或者游客驾驶的车辆,推销商品或者介绍消费服务;
(三)驾驶车辆强行冲闯交通卡口;
(四)私自拦路收费或者擅自收取停车费;
(五)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内;
(六)车辆从事非法运营活动;
(七)利用点香烛、烧纸钱及其他方式宣扬封建迷信骗取财物;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
(九)搭棚治丧、抬棺游行、放铳、使用扩音设备、抛洒冥币纸钱等行为;
(十)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追逐游客兜售纪念品、农产品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追逐、纠缠、拦截游客或者游客车辆,推销商品或者介绍消费服务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冲闯交通卡口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私自拦路收费或者擅自收取停车费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内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从事非法运营活动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驾驶小型汽车、中巴车等车辆从事非法运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利用点香烛、烧纸钱及其他方式宣扬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有搭棚治丧、抬棺游行、放铳、使用扩音设备、抛洒冥币纸钱等行为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有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行为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期满未恢复原状以及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