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第四条有效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机制,加强风景名胜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足额执法人员,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执勤补助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