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