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韶山市公安、应急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信息管控平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保障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