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韶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游览参观点(含演出场所、展览)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进行审核。

韶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防止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