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的《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韶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意见。已经制定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修改。

韶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的乡(镇)规划和村庄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