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湘潭市人民政府组织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韶山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调整、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综合执法、安全稳定、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外迁等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