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第十二条有效韶山风景名胜区实行经营点统一管理制度。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韶山风景名胜区经营点管理办法》,对经营点的规划、审批、设置、监督和管理进行具体规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经营,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正当手段获利,扰乱旅游秩序。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