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韶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工作及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风景名胜区有关的劝阻、巡查、监督等工作,加强对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