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 制定机关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的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推进综保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综保区与汕头港联动发展。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综保区开发建设等工作。
(一)统筹协调综保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综保区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推进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开发建设,按照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协调综保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建设;
(五)负责综保区建设、投资贸易、企业服务、人才引进、科技促进、安全生产以及财政、统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工作;
(六)协调配合海关、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驻区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将行政职权调整由管委会行使的,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权或者委托行政职权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综保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管委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布第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目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对未赋予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职权,以及不由管委会承接的民政、治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运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事务,由市、濠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
中央、省下达综保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财政预算下达的资金,由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安排,用于综保区的建设发展。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和审计部门审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的发展需要,优先保障综保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综保区管理范围内产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由管委会组织编制、审批和实施。
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并通过签订监管协议等方式加强项目后续监管。
对综保区内已供未建的国有建设用地,管委会应当督促指导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化项目方案、加快开发建设,依法及时处置闲置土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海关、税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汕单位的沟通协调,为中央驻汕单位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建议,争取上级支持在综保区先行先试。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产业扶持措施,涉及综保区范围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管委会应当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满足区内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市场主体在综保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布局的要求。
鼓励综保区内的企业与管委会签订绿色发展协议。
管委会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配合有关部门优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土地、财政、人才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组织落实有关促进综保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综保区周边交通和必要的产业、生活配套等设施,引导符合综保区功能定位的优质项目向综保区集聚,实现综保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