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综保区可以探索通过市场化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引导区内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产业用地,引入优质产业项目。

对综保区内已供未建的国有建设用地,管委会应当督促指导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化项目方案、加快开发建设,依法及时处置闲置土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