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综保区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为主,禁止商业房地产开发。

市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的发展需要,优先保障综保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