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