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综保区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施供应;探索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等用地供应方式。综保区管理范围内产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由管委会组织编制、审批和实施。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并通过签订监管协议等方式加强项目后续监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