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综保区应当依托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研发、加工、制造、仓储、国际中转、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配送、出口贸易、物流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海关、税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汕单位的沟通协调,为中央驻汕单位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建议,争取上级支持在综保区先行先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