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综保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实行封闭管理。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综保区,应当经指定通道通行,自觉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管委会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配合有关部门优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