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进入综保区。

市场主体在综保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布局的要求。

鼓励综保区内的企业与管委会签订绿色发展协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