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建设发展需要,在综保区围网外划定一定区域作为综保区产业发展和生活配套用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土地、财政、人才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组织落实有关促进综保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综保区周边交通和必要的产业、生活配套等设施,引导符合综保区功能定位的优质项目向综保区集聚,实现综保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