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19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
(2015年1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5年6月10日公布施行 根据202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11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一)朝鲜族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文字;
(二)朝鲜族传统表演艺术和书法、绘画艺术;
(三)朝鲜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具和代表作;
(四)朝鲜族传统祭祀、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活动;
(五)朝鲜族传统体育、竞技和游艺;
(六)朝鲜族传统医药和保健知识、技能;
(七)其他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档案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批准公布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列入濒危项目名录具有重要价值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及时核定公布其名录并逐级上报,同时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数据和档案库。
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落实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对区内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重点保护。
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它文化机构征集或者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珍贵数据、实物,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
支持各级文化场馆、艺术团体参与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宣传、展演和交流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用人标准和培训大纲,引进、培养社会专门人才。
鼓励自治州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开展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教育和传承活动,加强学科建设和各种实践活动,有计划培养专门人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朝鲜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将其列入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一)具有朝鲜族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体现朝鲜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的;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推荐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录,可优先推荐本级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两个以上县(市)人民政府推荐同一项目列入州级名录的,可组织联合申报。
(一)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推荐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六)向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配合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
(八)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业务。
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前款职责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撤销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确定项目保护单位。
公民可以向自治州、县(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担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自治州、县(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学术活动;
(五)其他措施。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朝鲜族文化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有关实物和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传播等公益性活动。
自治州、县(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丧失传承能力的,可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组织开展保护性经营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建立奖励体系;
(三)对使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得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以及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其他相关政策。
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