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