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濒危项目名录和记忆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实行动态管理。
批准公布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列入濒危项目名录具有重要价值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及时核定公布其名录并逐级上报,同时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数据和档案库。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