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注册商标等形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