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使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