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对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省级、国家级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县(市)人民政府推荐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录,可优先推荐本级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两个以上县(市)人民政府推荐同一项目列入州级名录的,可组织联合申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