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治州、县(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推荐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六)向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配合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

(八)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业务。

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前款职责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撤销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确定项目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