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