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须报经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自治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调查结束后,须向自治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