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使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包括:(一)组织开展保护性经营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建立奖励体系;(三)对使用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得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以及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四)其他相关政策。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