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9月30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提供服务;
(三)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区(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五)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并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负责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七)办理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可以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和选民反馈。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全局性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