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进相关工作。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