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市)人大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从区(市)人大代表中提名。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