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提供服务;
(三)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区(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五)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并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负责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七)办理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