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全局性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